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朴簡,178,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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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78號
原 告 邱茂典
邱茂在
邱大松
邱怡娟
邱怡珊
邱曉莉
邱子沛 住○○市○○區○○里000鄰○○路000 巷00○00號 邱榆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咏芬律師
被 告 黃翁麗貞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4,700元(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面積(63.94+4.3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9,000元=614,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4,850元,尚應補繳1,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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