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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26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王郁雯
被 告 蔡明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66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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