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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何峻儀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新銀行帳號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被告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返還不當得利訴訟,固以台新銀行帳號(下稱系爭帳戶)之所有人為被告,惟並未記載被告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又本院業已函請台新銀行檢送系爭帳戶之開戶人資料,經該行函覆在卷,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原告應自行聲請閱卷,閱卷所得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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