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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林桂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益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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