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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58號
原 告 黃千芳
訴訟代理人 楊英杰律師
被 告 第一英郡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道美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臺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認修復工程經費,核定為1,234,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2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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