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簡,6,202302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皓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家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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