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簡,792,2024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79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蔡佳和
被 告 周鳳絹

周文香
周吟虹
周明焜
周明禧
周憶蕙
被代位人 周美麗

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中關於被告「周鳳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周鳳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具狀聲請更正,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