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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育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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