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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57號
原 告 蔡若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洲即金義石材行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292,6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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