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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李駿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玉如即博誠企業行間履行工程合約事件,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2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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