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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小字第25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 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世珍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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