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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詩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長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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