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涂萬有
相 對 人 涂德勝
涂招
涂溪北
黃俊祁
涂專謀
涂明達
涂朝安
涂福生
涂明全
涂明註
涂竹壽
王賓
涂清松
涂黃珠
涂秉豪
涂盛森
涂志慶
洪淑絹
涂伊欽
顏涂淑娥
涂旖珅
涂文雄
涂汀淵
涂兆躒
涂兆菁
涂琬棻
涂竣發
涂琬聆
涂義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除涂德勝外)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二、相對人各應給付相對人涂德勝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相對人涂德勝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朴簡字第179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相對人涂明達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涂明達)負擔等情,已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誤。
聲請人及相對人涂德勝主張他因本案預納如計算書所載訴訟費用,有提出裁判費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收據可以證明。
本院因此確定兩造應給付聲請人及相對人涂德勝的訴訟費用額各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從本裁定送達的隔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由聲請人涂萬有預繳 土地勘查複丈費及地籍謄本圖 55,650元 由聲請人涂萬有預繳 土地謄本 600元 由聲請人涂萬有預繳 戶籍謄本 1,050元 由聲請人涂萬有預繳 土地勘查複丈費及地籍謄本圖 24,950元 由相對人涂德勝預繳 土地勘查複丈費 2,400元 由相對人涂德勝預繳 合 計 89,170元 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註1.相對人涂明達預繳第二審裁判費共6,780元,由相對人涂明達負擔,故第二審裁判費不列入分擔比例。
註2. ①聲請人涂萬有預繳訴訟費用:61,820元。
(涂萬有應負擔金額為4,956元,溢繳56,864元。
計算式:89,170×5.56%≒4,956。
61,820-4,956=56,864) ②相對人涂德勝預繳訴訟費用:27,350元 (涂德勝應負擔金額為3,913元,溢繳23,437元。
計算式:89,170×4.39%≒3,913。
27,350-3,913=23,437)
附表:兩造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新臺幣)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 應給付相對人涂德勝之金額 1 涂朝安 5.56% 4,956元 3,509元 1,447元 2 涂福生 5.56% 4,956元 3,509元 1,447元 3 涂明全 5.56% 4,956元 3,509元 1,447元 4 涂清松 4.39% 3,913元 2,770元 1,143元 5 涂志慶 5.56% 4,956元 3,509元 1,447元 6 涂溪北 12.29% 10,956元 7,757元 3,199元 7 涂黃珠 9.21% 8,210元 5,824元 2,386元 8 黃俊祁 7.18% 6,400元 4,532元 1,868元 9 涂明註 4.25% 3,788元 2,682元 1,106元 10 涂萬有 5.56% 4,956元 無 無 11 涂德勝 4.39% 3,913元 無 無 12 涂明達 3% 2,673元 1,892元 781元 13 洪淑絹 4.23% 3,770元 2,669元 1,101元 14 涂竹壽 4.48% 3,993元 2,827元 1,166元 15 涂招 2.94% 2,619元 1,854元 765元 16 涂盛森 2.94% 2,619元 1,854元 765元 17 涂秉豪 2.78% 2,477元 1,754元 723元 18 涂專謀 3.1% 2,762元 1,955元 807元 19 王賓 5.88% 5,241元 3,711元 1,530元 20 涂伊欽 0.2% 176元 125元 51元 21 顏涂淑娥 0.1% 88元 62元 26元 22 涂旖珅 0.1% 88元 62元 26元 23 涂文雄 0.2% 176元 125元 51元 24 涂汀淵 0.2% 176元 125元 51元 25 涂兆躒 0.1% 88元 62元 26元 26 涂兆菁 0.1% 88元 62元 26元 27 涂琬棻 0.05% 44元 31元 13元 28 涂竣發 0.05% 44元 31元 13元 29 涂琬聆 0.05% 44元 31元 13元 30 涂義偉 0.05% 44元 31元 13元 備註: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職權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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