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朴簡調,225,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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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調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官宗賢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盧金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8,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2,7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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