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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沈宜禛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鄰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0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聲明第2至4項+聲明第6至8項+聲明第10項+聲明第11至17、19至21項=9,800元+1,960元+1,960元+1,960元+1,960元=17,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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