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小調,254,202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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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鈺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詹欣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詹欣如之地址,並提出被告詹欣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上表明被告詹欣如之地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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