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姿妙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偉達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繳納或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明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姓名林偉達、車牌號碼、手機號碼、銀行帳號等資料,未有被告住址,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而本院已調閱車籍資料,並向遠傳電信公司調閱上開手機號碼申辦人及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調取上開帳戶所有人之年籍資料,其等相關資料可來本院聲請閱卷(請先與書記官約時間),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