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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87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訴訟代理人 賴翰君
被 告 郭育琪
郭長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郭育琪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0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340元,及被告郭育琪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被告郭長青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88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郭育琪負擔,其中新臺幣114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至2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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