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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丁郁秀
相 對 人 楊銘州之繼承人
華麗計程車行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楊銘州之繼承人」、「華麗計程車行」(名稱有誤),當事人均有不明,經本院調得楊明州之繼承人及肇事車輛車主相關資料附於卷內,請依上開資料,提出更正後之正確被告姓名、地址及訴之聲明及主張事實之起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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