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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張子豪
調解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徐子翔等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9,095元(計算式:相對人徐子翔之債權額+相對人蔡峻瑋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369,799元+600,000元+219,296元=1,189,095元,元以下不計),應徵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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