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簡,370,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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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370號
原      告  劉淑惠 
被      告  陳靜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㈠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0分許,基於恐嚇之故意,使用嘉義縣民雄國民中學辦公室的電話,去電原告配偶任教學校的專屬分機,對原告配偶出言不遜,要求原告配偶傳達給原告,要求原告對被告配偶停止所有訴訟,否則全家都要小心。

被告來電內容,係其以將來對原告及其家人為不利之對待,而加害其身體健康及基於人性尊嚴,原告所有應免於恐懼之自由等人格法益,遭受被告威脅,客觀上對原告當時心理上足以造成相當壓力,心生畏怖,除馬上向里長求助外,並打算在家中安裝監視器,被告所為自構成故意侵權行為。

㈡被告去電原告之配偶之惡害通知行為,既然直接指明為「謝正裕與劉淑惠間之訴訟」,足見被告顯有將恐嚇之不法惡害間接請原告之配偶傳話轉知之意思,至少有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

原告之配偶感到害怕,擔心原告及兒子有生命危險,也擔心原告及原告之配偶的車子恐受有損害,原告之配偶回家後不得不轉告原告,原告聽聞前開惡害通知後,感到恐懼並深怕自己及家人有生命、身體的危險,且害怕當時就讀國中的兒子,遭被告惡意派人誘惑,使其染上毒癮,這期間原告精神飽受折磨,原告確實收到了被告將原告配偶當作恐嚇原告的工具所傳達的意思表示,原告確實感到害怕。

㈢原告配偶回家傳達被告加惡害的通知後,原告立即向律師求助,也向任教學校的校長求助並抱怨。

同日晚餐後,原告又聽配偶傳達許多事,原告聽聞後再度向律師求助,也再度向任教學校的校長求助並抱怨。

111年4月2日上午原告三度聽配偶傳達被告加惡害的通知後,原告即向電腦公司老闆詢問裝監視器的價錢,也向里長求助。

同日下午原告四度聽配偶傳達被告加惡害的通知後,三度向任教學校的校長求助並抱怨。

原告為釐清來電者之真實身分,於111年4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以確認恐嚇者身分,確認是否有人冒用被告名義去電原告配偶,但被告至今仍未回應。

原告又於111年6月15日晚上,向兒子的導師及學校尋求協助。

㈣被告前開惡害通知行為,確實故意不法或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背於善良風俗,使原告精神飽受折磨,兩者具有因果關係。

被告恐嚇原告,造成原告人格法益減損,原告得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第216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㈤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的答辯和聲明:㈠原告因故自105年起,不斷對被告配偶進行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被告及被告配偶長期承受訴訟案件帶來的疲勞轟炸,更因被告配偶無盡的出庭、答辯,家庭生活及學校公務受到嚴重影響,可謂身心倶疲。

㈡被告不否認曾致電原告配偶,其原因係原告配偶與被告配偶有類似經歷,亦擔任學校主任的行政工作,被告本期待原告配偶應更能體認教育人員應本於教育初衷,共謀對學校、學生良善之果。

因此,被告意在請託原告配偶勸原告息訟的可能,為達此一目的,依吾人一般經驗,被告肯定會心平氣和甚至低聲下氣地進行對話,更何況原告已對被告配偶及其校内同仁諸多興訟,被告深知原告脾氣,豈有可能會採用偏激的詞彙與原告配偶通話?被告完全沒有說過「全家都要小心」那樣的話,否認曾在電話中講述原告指控的内容。

㈢原告所提供之存證信函、LINE對話紀錄中與里長、劉俊欣、林老師、蘇律師及校長的對話內容,均為原告與本案不相干人士的對話,明顯為原告自行製造出來的資料,不具有證據力。

且原告與其配偶之間的對話為何,被告無從得知,原告為何會產生如此錯誤認知與曲解,與被告無關,被告並無損害原告名譽或恐嚇之事實。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對原告為恐嚇行為等事實,為被告否認。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準此,原告應舉證證明其所主張被告前開恐嚇原告之事實為真正,如原告不能舉證證明,即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經查:1.原告提出其與里長等人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內容,均未提到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被告曾向原告之配偶表示「否則全家要小心」之內容。

2.又依原與其配偶間之LINE對話資料以觀,原告所擬存證信函內原略以「…接到自稱是『謝正裕老婆』來電:指責我對謝正裕所為訴訟對她生活造成影響,她在電話中對我外子說話口氣很不好,對我外子說了不好聽的話,嚴重影響我外子及本人的工作與生活。」

,而原告之配偶之更正意見略以「…她在電話中對外子出言不遜、語帶恐嚇,嚴重影響我外子及本人的工作與生活。」

等語,正式寄給被告之存證信函內,亦僅記載略以「…接到自稱是『謝正裕太太』來電,對外子指責我對謝正裕所為訴訟,對她生活造成影響。

她在電話中對外子出言不遜、語帶恐嚇,使外子和我感到害怕,嚴重影響我們的工作與生活」等語(本院卷第323頁、第325頁、第35頁至第37頁),亦均無被告表示「否則全家要小心」之用語及內容。

另原告訊息:「你今天接○○時,要提醒他你接到電話的事,要提防陌生人」、「換句話說,他是故意找你,恐嚇你…希望你對我施壓,讓我因未害怕而不再提告」(本院卷第323頁、第327頁),亦均未記載被告曾稱「否則全家要小心」之內容。

3.此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曾為「否則全家要小心」之言語,則原告前開主張,即不能採信。

㈢又所謂恐嚇,係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恐嚇之行為人固不須表述得詳細或具體,然必須在語意上或行為上是要恐嚇或危害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因此,主張他人為恐嚇行為者,應主張並舉證證明該他人曾經為如何之口頭或文字之表達,或其曾為如何之行為,客觀上足以評價該當於前開恐嚇行為之要件。

經查,依原告提出前開LINE對話資料,原告所發訊息內,僅泛稱諸如:「說了些不好聽的話」、「接到恐嚇電話」、「更嚴重的是,她暗示我們全家要小心…」、「她暗示:她要有所行動」、「我先生說:她在電話中的態度非常不好」、「我先生說:他講不好聽的話」、「我先生說『謝正裕的老婆,把他調查的很清楚;

但是我們對他卻完全不清楚…感覺,敵暗我明…他無法忍受』」、「我先生剛剛提醒我,要我提高警覺,因為擔心她來我們家搞破壞」、「他在電話中對我先生態度很不好,對我先生說了一些話」等語。

姑且不論,前開訊息是原告個人所為,其真實性有待確認,而依前開資料,亦不能認為原告已經主張並舉證證明被告於111年4月1日究竟曾為如何之言語內容,可供本院評價該言語內容是否該當前開恐嚇之要件。

是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4月1日對原告為恐嚇行為,亦難遽採。

㈣原告主張被告未回應原告所發要求查證之存證信函等情,被告雖未否認。

然查,法律並未規定收受該等存證信函之相對人,必須有所回應,否則即視為其不否認或承認為存證信函所指之人或曾為該信函所指之行為。

是原告主張被告未回應其所發存證信函係不否認等情,即非可採。

㈤末查,被告如確曾為原告所主張之恐嚇行為,致原告感到恐懼,深怕自己及家人有生命、身體的危險,且害怕當時就讀國中的兒子,遭被告惡意派人誘惑,使其染上毒癮等情,依常理,原告應無不報警處理,讓被告接受法律制裁,或至少遏止被告續為行為之理。

然原告並未主張、證明曾報警處理,則被告是否確實有原告所主張之恐嚇行為,亦非無疑。

㈥綜上,應認原告未證明其所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所為恐嚇行為之事實為真正,其主張即不能採信。

依首揭說明,縱被告不能舉證證明其當時是為請託原告之配偶勸原告息訟等抗辯事實為真正,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是則,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第216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即屬無據。

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表
通訊息對象
訊息摘要
證據所在
里長
…有人打電話到我先生工作地,說了些不
好聽的話;我們感到被恐嚇…。
本院卷第275頁。
劉俊欣
劉先生:請問裝監視器多少錢?因謝正裕
老婆,昨天打電話到他學校,表達我對謝
正裕的提告,對他生活造成很大影響…我
打算要做些事 我們感到很害怕…。
本院卷第277頁。
導師
○○的爸爸在4月初接到恐嚇電話。
本院卷第279頁。
蘇律師
「謝正裕的老婆今天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
校(我今天才知道是第二次)他表示我已
對他造成很大的困擾…更嚴重的是,她暗
示我們全家要小心…」、「她暗示:她要
有所行動」、「我先生說:她在電話中的
態度非常不好」、「我先生說:他將(應
是講之誤寫)不好聽的話」、「我先生說
『謝正裕的老婆,把他調查的很清楚;但
是我們對他卻完全不清楚…感覺,敵暗我
明…他無法忍受』」、「我先生剛剛提醒
我,要我提高警覺,因為擔心她來我們家
搞破壞」。
本院卷第281頁至
第297頁。
校長
「謝正裕的老婆今天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
校(我今天才知道是第二次)他表示我已
對他造成很大的困擾…更嚴重的是,她暗
示我們全家要小心…」、「她暗示:她要
有所行動」、「我先生說:她在電話中的
態度非常不好」、「我先生說:他將(應
是講之誤寫)不好聽的話」、「我先生說
『謝正裕的老婆,把他調查的很清楚;但
是我們對他卻完全不清楚…感覺,敵暗我
明…他無法忍受』」、「我先生剛剛提醒
我,要我提高警覺,因為擔心謝正裕老婆
本院卷第299頁至
第311頁。


來我們家搞破壞」、「…她竟然兩度打電
話到我先生學校;講了些不好聽的話,讓
我先生很生氣,讓我們感到害怕」。
莊聰海
因上星期五我研習不在學校,自稱是【謝
正裕老婆】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校辦公室
找他,他在電話中對我先生態度很不好,
對我先生說了一些話,讓我們全家感到害
怕。
本院卷第319頁。
郭宗林
因上星期五我研習不在學校,自稱是【謝
正裕老婆】打電話到我先生的學校辦公室
找他,他在電話中對我先生態度很不好,
對我先生說了一些話,讓我們全家感到害
怕。
本院卷第321頁。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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