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簡,99,202404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99號
原 告 呂春芳

粘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告 呂淮安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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