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朴小調,144,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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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李和昌 送達處所:嘉義縣○○市○○○街00號即
原 告 0樓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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