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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宗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趙敏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趙敏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裁定經本院囑託法務部○○○○○○○送達聲請人即原告,並於113年4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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