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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蔡長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嘉義縣布袋鎮好美社區發展協會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已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尚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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