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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字第77號
原 告 陳俊傑
被 告 陳劭華
白展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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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景豪
訴訟代理人 洪姿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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