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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鄭宇晉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傑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0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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