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朴簡,55,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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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55號
原 告 吳桂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柏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44號裁定移送,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原告追加李鴻志為被告,請求被告郭柏佑、李鴻志連帶給付219,4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3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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