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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宏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服務費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6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14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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