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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93號
原 告 翁月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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