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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29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邱勝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90元,及其中新臺幣29,873元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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