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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62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吳晉祥
訴訟代理人 賴翰君
被 告 邱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19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至112年12月20日至原告醫院治療,積欠急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373元和住院醫療費用51,824元,合計共52,197元未清償。
為此,起訴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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