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小,496,2024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49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      告  王宜萱(原名:王品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鹿谷鄉初鄉村中正路三段217巷5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按。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