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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5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楊鎧全即楊燿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日15時00分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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