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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6號
原 告 賴星帆
訴訟代理人 陳奕諠
被 告 林慶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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