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3年度嘉小移調字第5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王裕程 相 對 人 張子欣 代 理 人 李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嘉小移調字第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朱燕文 黃秀敏 盧文堂 侯錦英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 王裕程相對人代理人 李寶珠調解成立內容: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97,859元及自民國112 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王裕程 相對人代理人 李寶珠 調 解 委 員 朱燕文 黃秀敏 盧文堂 侯錦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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