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黃世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照諠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經查:依聲請人之主張,兩造間交通事故所生爭議,前經嘉義縣新港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成立,則聲請人於本件聲請調解上開爭議,依前揭規定,不應准許,自應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