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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31號
附帶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卉芝
黃畇棋即黃政儒
附帶上訴人即被告與上訴人即原告張金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日之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其附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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