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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政熹
梁喜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興隆
吳李彩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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