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簡,518,2024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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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1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甘迪   
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甘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反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740元。

二、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房屋部分核定為193,263元【計算式:(95.58+136.31÷1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造價5,500元×段落等級110/100 ×(1-每年折舊率1 %×41.5年)×1/2=193,2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加上土地部分價額243,460元【計算式:329平方公尺×14,800元×1000/20000 =243,460元】,合計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36,7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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