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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72號
原 告 唐玉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宏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
查本件依原告追加狀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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