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簡,597,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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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59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黃靖雅 
被      告  李凱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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