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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775號
原 告 游畯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菡晴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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