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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銘峰(原名:陳首都)、陳○○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
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銘峰負欠聲請人信用卡貸款未為清償。
而坐落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889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其被繼承人陳茂杞所有,陳茂杞死亡後,系爭不動產原應由全體繼承人即相對人陳銘峰、陳○○繼承,豈料相對人陳銘峰為避免聲請人追償,竟與相對人陳○○協議分割,將系爭不動產全由相對人陳○○繼承,並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於民國105年7月5日將系爭不動產登記予相對人陳○○。
此舉造成相對人陳銘峰陷於無資力,致聲請人不能就系爭不動產追償,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前開分割協議之債務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塗銷系爭不動產之前開分割繼承登記,為此聲請調解,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前開遺產分割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相對人陳○○塗銷系爭不動產之前開分割繼承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調解之聲明及爭議情形,自屬須由法院判決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尚無從當事人以調解方式代之,故本件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核屬不能調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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