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朴小,23,2024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何明穎
被 告 鄭立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轄(112年度虎小字第29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241元,及其中新臺幣30,002元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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