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朴小,7,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7號
原 告 崔新利


被 告 吳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38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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