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朴小調,159,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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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乃綸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40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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