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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02號
原 告 黃龍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郁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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