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0,嘉小,498,200111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四九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茂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