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0,嘉簡,687,200111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六八七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九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零伍拾元,折合銀元肆萬伍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茂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